党和政府历来高度重视青少年犯罪问题,坚持综合治理,整合社会资源,广泛动员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共同参与预防青少年犯罪工作,形成长效的工作机制。经过长期的努力,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
一、健全青少年权益保护和犯罪预防的法律体系
伴随法治国家建设进程的深入,我国青少年立法在立法理念、立法模式和立法内容方面经历了深刻的变革,关于青少年权益保护和犯罪预防的法律体系进一步健全。在立法理念上,由对青少年的保护不到位,到在平等和尊重的基础上实现“利益最大化”,强调青少年保护的国家和社会责任;在立法模式上,从基于《刑法》、《民法通则》等法律对青少年权益的零散规定进行分散保护,到制定青少年的专门性法律进行专门保护;在立法内容上,从对青少年权益的单一保护,到对权益的全面保护。
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方面的法律规定进一步完善。2006年,修订后的《未成年人保护法》,针对未成年人保护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做了全面的补充和修改,明确规定了未成年人享有的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和参与权,从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和司法保护的角度明确了保障未成年人权利实现的职责,为更好地保障未成年人权益提供了法律依据。
少年司法制度逐步完善。2006年,最高人民法院通过了《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贯彻“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体现了未成年人犯罪处理的非犯罪化、非监禁化的精神,有利于对未成年犯罪人的教育改造。2007年,最高人民检察院修订发布了《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进一步完善了检察机关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工作机制。2010年,中央综治委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领导小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共青团中央六部门联合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配套工作体系的若干意见》,要求司法机关建立健全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专门机构,扩大保护范围,加强协调配合,健全配套制度,推行社会调查制度。这是多年来少年司法工作的总结和提升,构建了未成年人司法改革的新平台。
二、加强组织建设和专业化建设
为了更有效地预防青少年犯罪,我国政府加强预防青少年犯罪工作的组织建设、专业化建设和理论研究,深入开展实证研究,明确保护和教育是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的重点。
为加强对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的领导和协调,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90%的地市、部分县区和街道成立了专门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从中央到地方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的工作体系基本建立,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已经初步形成,制度建设不断完善。同时,为加强预防青少年犯罪工作的专业化建设,2007年在全国范围内开展青少年事务社会工作者试点工作,采取政府或者社会团体购买公共服务的方式,招聘具有一定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能力的专业人员,建立专业化、职业化的青少年事务社会工作者队伍。
中央综治委预防办注重理论研究,继续开展青少年违法犯罪问题的实证研究。自2006年以来,在全国范围内先后开展了城市社区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流浪儿童权益保护、流动青少年的权益保护与违法犯罪预防、青少年网络伤害、未成年人网络沉迷、新生代农民工权益保护与犯罪预防等调查研究。这些调查研究为深入开展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提供了理论支撑和决策依据。
在我国,预防青少年犯罪的理念日益与国际社会接轨,明确保护和教育是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的重点。首先,青少年特别是未成年人心智尚未成熟,易受外界的影响,可塑性较大。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要根据青少年的特点,立足于保护,把教育和服务结合起来,以教育引导服务,在服务中体现教育,切实加强心理疏导、教育管理和维权服务工作,实现有效预防的目的。其次,社区作为预防青少年犯罪的平台的定位和作用越来越受到重视。我国政府制定了社区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计划,强化社区的建设,开展重点青少年群体的教育、管理和服务工作,消除和减少犯罪隐患。再次,针对未成年犯确立了“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采取“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并采取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司法原则,体现了对未成年犯罪人的“特殊保护”。最后,扩大非监禁刑和缓刑的适用范围。在当今世界,对未成年犯的处罚非监禁化、非刑罚化已经成为社会文明和进步的标志,是尽可能地减少监禁刑对未成年犯的不利影响。我国政府积极探索针对未成年犯的非监禁化的刑罚适用和执行措施,对未成年犯增加缓刑和免刑的适用范围,推行未成年犯的社区矫正制度。
三、促进和深化未成年人思想道德教育和法制教育
贝卡利亚说:“预防犯罪,最可靠但也是最艰难的措施是:完善教育。”通过全面地、规范地开展青少年思想道德教育和法制教育,可以不断地提高青少年的思想道德水平和法律意识,有效地预防和减少青少年违法犯罪。新世纪以来,我国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成效明显。全社会积极贯彻《公民道德建设纲要》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针对未成年人的特点,坚持学校教育与家庭教育、社会教育相结合,不断创新教育方式和教育载体,丰富教育资源和教育内容,开展“青春自护远离网瘾行动”、“社区青少年远离毒品行动”等实践教育活动,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思想道德教育。
青少年法制宣传教育扎实深入。首先,通过“未成年人保护行动”等活动,积极开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活动。其次,加强学校法制教育。按照《关于加强青少年学生法制教育工作的若干意见》的要求,根据不同学龄阶段学生的生理、心理特点和接受能力,有针对性地开展法制教育;聘请警察、检察官、法官、律师等作为学校的法制副校长或法制辅导员,结合工作实际开展青少年法制教育活动;依托未成年犯管教所、监狱、劳教所等场所,建立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警示教育基地,通过组织青少年学生实地参观、听取失足青少年现身说法等形式,教育广大青少年远离犯罪。再次,积极开展“法律进社区”活动,推进社区法律学校建设。
四、健全青少年维权服务和犯罪预防体系
健全青少年维权服务和犯罪预防体系,突出超前预防和重点预防,全面推进“12355”青少年维权建设工作。“12355”服务台是共青团组织服务青少年的创新手段,是一个以青少年为服务主体,全方位服务青少年的综合服务平台。充分发挥各地未保委、预防办的协调作用,整合优秀“青少年维权岗”、志愿律师等资源,通过热线电话、网站等手段,为青少年提供法律援助、心理咨询、社会救助等公益服务,并根据每个青少年遇到的实际问题,提供有针对性的解决方案;积极构建12355信息监测网络体系,收集分析青少年普遍性利益诉求,切实维护青少年的合法权益。对流动青少年、流浪青少年、有不良行为青少年等重点青少年群体进行教育、管理和服务工作,是青少年权益保护和犯罪预防工作的重要内容。中央综治委预防办在对重点青少年群体排查摸底的基础上,在全国范围内23个城市开展对重点青少年群体犯罪预防和教育、管理和服务试点工作。
(一)切实加强对流浪未成年人的教育和管理
2006年初,中央综治办、民政部、公安部、共青团中央等部门制定出台了《关于加强流浪未成年人工作的意见》,民政部门积极推动流浪未成年人保护中心的建设,并对流浪未成年人的救助工作进行培训,积极推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专业化、科学化和规范化。各地社区救助管理机构针对流浪未成年人的早期预防、社区干预、权益保护和安置方式等进行了创新,创造了“类家庭”、“类学校”、街头流动救助等多种救助形式。
(二)加强对农村留守少年儿童的救助和服务
中宣部、文明办、全国妇联、团中央等部门共同开展了“共享蓝天”全国关爱农村留守流动少年儿童行动,通过加快寄宿制学校建设等措施,有效保障留守儿童的受教育权。促进农村留守儿童之家、留守儿童家长学校等家庭教育服务,宣传家庭教育科学知识和方法,引导父母或监护人切实履行监护职责。民政部门开展试点工作,组织救助管理站深入农村,通过建设留守少年儿童活动中心、建立跟踪档案、帮助解决生活学习的困难等措施,预防留守少年儿童外出流浪。全国妇联针对留守未成年人特殊的家庭状况和平安需求,开展维权行动,总结了“代理妈妈”、“爱心妈妈”等农村留守未成年人关爱模式,科学地指导对留守未成年人的教育和服务。
(三)加强对重点青少年群体的教育服务和预防犯罪工作
加强对闲散青少年、进城务工青少年、有不良行为青少年等重点青少年群体的教育服务和预防犯罪工作,建立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工作站点,摸清闲散青少年底数,建立社区闲散青少年管理档案,进行动态信息的监测;实施“进城务工青年发展计划”,开展职业技能培训,解决工资拖欠、人身伤害等突出问题,推进外来务工人员未成年子女就学等关爱活动,保护进城务工青年及其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
五、优化青少年成长环境
优化青少年成长环境,积极创造有利于青少年健康成长的社会条件。在新世纪尤其是近年来,政府部门针对非法网吧、不良网络信息、淫秽色情网站及书刊、校园周边不良环境等社会问题,开展专项整治,落实长效监管措施,消除和减少诱发青少年犯罪的不良因素,净化了青少年健康成长的社会环境。
(一)净化文化市场环境
加大对文化市场的净化整治工作,注重为未成年人提供更多更好的文化产品和文化服务,将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保护知识产权等内容相结合。文化部、公安部、新闻出版总署等部门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以“构建和谐文化市场”为主题的集中执法检查工作,免费向未成年人开放公益性文化措施。
(二)净化网络环境
文化部门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网吧监管,解决网吧违法接纳未成年人的问题。加强对网吧超时营业的监管,各地关工委积极组织“五老”担任网吧义务监督员,协助解决网吧监管问题。开展违法网络游戏产品查处行动,向社会推荐适合未成年人的网络游戏,合理引导未成年人的娱乐需求,引导家长教育、监护孩子健康上网。进一步加大对网吧、网络游戏、网络的监管力度,并对公益上网场所建设做出部署,为青少年营造健康的社会文化环境。文化部门认真履行网吧监管职责,加强执法力度,引导行业规范发展。据调查统计,2008年进入网吧的未成年人从2007年的7%下降到4%。为防止青少年沉迷网络游戏,2007年中央文明办、新闻出版总署等部门下发了《关于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实施网络游戏防沉迷系统的通知》,提出“保护未成年人健康、创建绿色网游环境”的强制性行业标准,要求各网游运营企业必须在所有网络游戏中开发设置“防沉迷系统”。2010年文化部颁布了《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进一步加强对网络游戏的管理。
(三)净化校园环境
教育部门积极推进安全文明校园建设,排查学校安全隐患,组织开展学生安全教育;公安部门开展学校及周边治安秩序的整治工作,严厉打击各类涉校违法犯罪活动,整治互联网上影响青少年健康成长的有害信息,强化校车安全管理和学校周边交通安全工作。2008年涉及中小学的刑事案件比2007年减少了4235起,同比下降了13.8%;交通事故减少3867起,死亡人数减少529人,受伤人数减少3890人,同比下降23.9%、19.2%和25.1%。
六、完善少年司法制度
少年司法制度体现了人道主义精神,是一个国家法治进步和文明的标志。中国少年司法制度是在汲取国外少年司法制度先进理念的基础上,从未成年犯的刑事审判程序发展起来的。近年来,随着中国法治文明的进程,少年司法制度逐渐趋于规范和完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设立专门机构,或者指派专人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坚持人性化司法,对羁押、服刑未成年人进行特殊保护,帮助失足少年回归社会。
公安机关在侦查工作方面,对违法犯罪未成年人的讯问,采取不同于成年人的方式,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外,通知其家长或者监护人、教师到场,严禁刑讯逼供,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
检察机关在办理未成年刑事案件时,充分考虑未成年人的生理和心理特点,结合社会调查,了解未成年人的成长经历、家庭环境和个性特点等情况,为办案提供参考和进行针对性教育,适当放宽对未成年嫌疑人不起诉的条件,探索建立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共同犯罪案件分案起诉制度。至2009年,全国法院共设立2000多个少年法庭,配备7000多名法官,基本实现了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案件由少年法庭审理,探索“圆桌审判”、“判后跟踪教育”等符合未成年人生理、心理特点的审判方式,坚持回访制度,凸显对未成年犯罪人的人文关怀。少年法庭遵守全面调查、寓教于审、审教结合等原则,保障未成年人的诉讼权利。
对羁押、服刑未成年人进行特殊保护。羁押、服刑的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分别关押,避免成年犯对未成年犯的不良影响、犯罪行为的教唆和犯罪技能的传授;对于没有完成义务教育的未成年犯在被执行刑罚期间,执行机关保证对其继续进行义务教育,教育其重新做人、学习文化技术;解除羁押、服刑期满的未成年人的复学、升学、就业不受歧视。
一、健全青少年权益保护和犯罪预防的法律体系
伴随法治国家建设进程的深入,我国青少年立法在立法理念、立法模式和立法内容方面经历了深刻的变革,关于青少年权益保护和犯罪预防的法律体系进一步健全。在立法理念上,由对青少年的保护不到位,到在平等和尊重的基础上实现“利益最大化”,强调青少年保护的国家和社会责任;在立法模式上,从基于《刑法》、《民法通则》等法律对青少年权益的零散规定进行分散保护,到制定青少年的专门性法律进行专门保护;在立法内容上,从对青少年权益的单一保护,到对权益的全面保护。
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方面的法律规定进一步完善。2006年,修订后的《未成年人保护法》,针对未成年人保护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做了全面的补充和修改,明确规定了未成年人享有的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和参与权,从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和司法保护的角度明确了保障未成年人权利实现的职责,为更好地保障未成年人权益提供了法律依据。
少年司法制度逐步完善。2006年,最高人民法院通过了《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贯彻“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体现了未成年人犯罪处理的非犯罪化、非监禁化的精神,有利于对未成年犯罪人的教育改造。2007年,最高人民检察院修订发布了《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进一步完善了检察机关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工作机制。2010年,中央综治委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领导小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共青团中央六部门联合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配套工作体系的若干意见》,要求司法机关建立健全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专门机构,扩大保护范围,加强协调配合,健全配套制度,推行社会调查制度。这是多年来少年司法工作的总结和提升,构建了未成年人司法改革的新平台。
二、加强组织建设和专业化建设
为了更有效地预防青少年犯罪,我国政府加强预防青少年犯罪工作的组织建设、专业化建设和理论研究,深入开展实证研究,明确保护和教育是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的重点。
为加强对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的领导和协调,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90%的地市、部分县区和街道成立了专门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从中央到地方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的工作体系基本建立,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已经初步形成,制度建设不断完善。同时,为加强预防青少年犯罪工作的专业化建设,2007年在全国范围内开展青少年事务社会工作者试点工作,采取政府或者社会团体购买公共服务的方式,招聘具有一定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能力的专业人员,建立专业化、职业化的青少年事务社会工作者队伍。
中央综治委预防办注重理论研究,继续开展青少年违法犯罪问题的实证研究。自2006年以来,在全国范围内先后开展了城市社区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流浪儿童权益保护、流动青少年的权益保护与违法犯罪预防、青少年网络伤害、未成年人网络沉迷、新生代农民工权益保护与犯罪预防等调查研究。这些调查研究为深入开展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提供了理论支撑和决策依据。
在我国,预防青少年犯罪的理念日益与国际社会接轨,明确保护和教育是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的重点。首先,青少年特别是未成年人心智尚未成熟,易受外界的影响,可塑性较大。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要根据青少年的特点,立足于保护,把教育和服务结合起来,以教育引导服务,在服务中体现教育,切实加强心理疏导、教育管理和维权服务工作,实现有效预防的目的。其次,社区作为预防青少年犯罪的平台的定位和作用越来越受到重视。我国政府制定了社区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计划,强化社区的建设,开展重点青少年群体的教育、管理和服务工作,消除和减少犯罪隐患。再次,针对未成年犯确立了“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采取“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并采取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司法原则,体现了对未成年犯罪人的“特殊保护”。最后,扩大非监禁刑和缓刑的适用范围。在当今世界,对未成年犯的处罚非监禁化、非刑罚化已经成为社会文明和进步的标志,是尽可能地减少监禁刑对未成年犯的不利影响。我国政府积极探索针对未成年犯的非监禁化的刑罚适用和执行措施,对未成年犯增加缓刑和免刑的适用范围,推行未成年犯的社区矫正制度。
三、促进和深化未成年人思想道德教育和法制教育
贝卡利亚说:“预防犯罪,最可靠但也是最艰难的措施是:完善教育。”通过全面地、规范地开展青少年思想道德教育和法制教育,可以不断地提高青少年的思想道德水平和法律意识,有效地预防和减少青少年违法犯罪。新世纪以来,我国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成效明显。全社会积极贯彻《公民道德建设纲要》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针对未成年人的特点,坚持学校教育与家庭教育、社会教育相结合,不断创新教育方式和教育载体,丰富教育资源和教育内容,开展“青春自护远离网瘾行动”、“社区青少年远离毒品行动”等实践教育活动,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思想道德教育。
青少年法制宣传教育扎实深入。首先,通过“未成年人保护行动”等活动,积极开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活动。其次,加强学校法制教育。按照《关于加强青少年学生法制教育工作的若干意见》的要求,根据不同学龄阶段学生的生理、心理特点和接受能力,有针对性地开展法制教育;聘请警察、检察官、法官、律师等作为学校的法制副校长或法制辅导员,结合工作实际开展青少年法制教育活动;依托未成年犯管教所、监狱、劳教所等场所,建立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警示教育基地,通过组织青少年学生实地参观、听取失足青少年现身说法等形式,教育广大青少年远离犯罪。再次,积极开展“法律进社区”活动,推进社区法律学校建设。
四、健全青少年维权服务和犯罪预防体系
健全青少年维权服务和犯罪预防体系,突出超前预防和重点预防,全面推进“12355”青少年维权建设工作。“12355”服务台是共青团组织服务青少年的创新手段,是一个以青少年为服务主体,全方位服务青少年的综合服务平台。充分发挥各地未保委、预防办的协调作用,整合优秀“青少年维权岗”、志愿律师等资源,通过热线电话、网站等手段,为青少年提供法律援助、心理咨询、社会救助等公益服务,并根据每个青少年遇到的实际问题,提供有针对性的解决方案;积极构建12355信息监测网络体系,收集分析青少年普遍性利益诉求,切实维护青少年的合法权益。对流动青少年、流浪青少年、有不良行为青少年等重点青少年群体进行教育、管理和服务工作,是青少年权益保护和犯罪预防工作的重要内容。中央综治委预防办在对重点青少年群体排查摸底的基础上,在全国范围内23个城市开展对重点青少年群体犯罪预防和教育、管理和服务试点工作。
(一)切实加强对流浪未成年人的教育和管理
2006年初,中央综治办、民政部、公安部、共青团中央等部门制定出台了《关于加强流浪未成年人工作的意见》,民政部门积极推动流浪未成年人保护中心的建设,并对流浪未成年人的救助工作进行培训,积极推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专业化、科学化和规范化。各地社区救助管理机构针对流浪未成年人的早期预防、社区干预、权益保护和安置方式等进行了创新,创造了“类家庭”、“类学校”、街头流动救助等多种救助形式。
(二)加强对农村留守少年儿童的救助和服务
中宣部、文明办、全国妇联、团中央等部门共同开展了“共享蓝天”全国关爱农村留守流动少年儿童行动,通过加快寄宿制学校建设等措施,有效保障留守儿童的受教育权。促进农村留守儿童之家、留守儿童家长学校等家庭教育服务,宣传家庭教育科学知识和方法,引导父母或监护人切实履行监护职责。民政部门开展试点工作,组织救助管理站深入农村,通过建设留守少年儿童活动中心、建立跟踪档案、帮助解决生活学习的困难等措施,预防留守少年儿童外出流浪。全国妇联针对留守未成年人特殊的家庭状况和平安需求,开展维权行动,总结了“代理妈妈”、“爱心妈妈”等农村留守未成年人关爱模式,科学地指导对留守未成年人的教育和服务。
(三)加强对重点青少年群体的教育服务和预防犯罪工作
加强对闲散青少年、进城务工青少年、有不良行为青少年等重点青少年群体的教育服务和预防犯罪工作,建立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工作站点,摸清闲散青少年底数,建立社区闲散青少年管理档案,进行动态信息的监测;实施“进城务工青年发展计划”,开展职业技能培训,解决工资拖欠、人身伤害等突出问题,推进外来务工人员未成年子女就学等关爱活动,保护进城务工青年及其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
五、优化青少年成长环境
优化青少年成长环境,积极创造有利于青少年健康成长的社会条件。在新世纪尤其是近年来,政府部门针对非法网吧、不良网络信息、淫秽色情网站及书刊、校园周边不良环境等社会问题,开展专项整治,落实长效监管措施,消除和减少诱发青少年犯罪的不良因素,净化了青少年健康成长的社会环境。
(一)净化文化市场环境
加大对文化市场的净化整治工作,注重为未成年人提供更多更好的文化产品和文化服务,将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保护知识产权等内容相结合。文化部、公安部、新闻出版总署等部门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以“构建和谐文化市场”为主题的集中执法检查工作,免费向未成年人开放公益性文化措施。
(二)净化网络环境
文化部门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网吧监管,解决网吧违法接纳未成年人的问题。加强对网吧超时营业的监管,各地关工委积极组织“五老”担任网吧义务监督员,协助解决网吧监管问题。开展违法网络游戏产品查处行动,向社会推荐适合未成年人的网络游戏,合理引导未成年人的娱乐需求,引导家长教育、监护孩子健康上网。进一步加大对网吧、网络游戏、网络的监管力度,并对公益上网场所建设做出部署,为青少年营造健康的社会文化环境。文化部门认真履行网吧监管职责,加强执法力度,引导行业规范发展。据调查统计,2008年进入网吧的未成年人从2007年的7%下降到4%。为防止青少年沉迷网络游戏,2007年中央文明办、新闻出版总署等部门下发了《关于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实施网络游戏防沉迷系统的通知》,提出“保护未成年人健康、创建绿色网游环境”的强制性行业标准,要求各网游运营企业必须在所有网络游戏中开发设置“防沉迷系统”。2010年文化部颁布了《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进一步加强对网络游戏的管理。
(三)净化校园环境
教育部门积极推进安全文明校园建设,排查学校安全隐患,组织开展学生安全教育;公安部门开展学校及周边治安秩序的整治工作,严厉打击各类涉校违法犯罪活动,整治互联网上影响青少年健康成长的有害信息,强化校车安全管理和学校周边交通安全工作。2008年涉及中小学的刑事案件比2007年减少了4235起,同比下降了13.8%;交通事故减少3867起,死亡人数减少529人,受伤人数减少3890人,同比下降23.9%、19.2%和25.1%。
六、完善少年司法制度
少年司法制度体现了人道主义精神,是一个国家法治进步和文明的标志。中国少年司法制度是在汲取国外少年司法制度先进理念的基础上,从未成年犯的刑事审判程序发展起来的。近年来,随着中国法治文明的进程,少年司法制度逐渐趋于规范和完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设立专门机构,或者指派专人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坚持人性化司法,对羁押、服刑未成年人进行特殊保护,帮助失足少年回归社会。
公安机关在侦查工作方面,对违法犯罪未成年人的讯问,采取不同于成年人的方式,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外,通知其家长或者监护人、教师到场,严禁刑讯逼供,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
检察机关在办理未成年刑事案件时,充分考虑未成年人的生理和心理特点,结合社会调查,了解未成年人的成长经历、家庭环境和个性特点等情况,为办案提供参考和进行针对性教育,适当放宽对未成年嫌疑人不起诉的条件,探索建立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共同犯罪案件分案起诉制度。至2009年,全国法院共设立2000多个少年法庭,配备7000多名法官,基本实现了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案件由少年法庭审理,探索“圆桌审判”、“判后跟踪教育”等符合未成年人生理、心理特点的审判方式,坚持回访制度,凸显对未成年犯罪人的人文关怀。少年法庭遵守全面调查、寓教于审、审教结合等原则,保障未成年人的诉讼权利。
对羁押、服刑未成年人进行特殊保护。羁押、服刑的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分别关押,避免成年犯对未成年犯的不良影响、犯罪行为的教唆和犯罪技能的传授;对于没有完成义务教育的未成年犯在被执行刑罚期间,执行机关保证对其继续进行义务教育,教育其重新做人、学习文化技术;解除羁押、服刑期满的未成年人的复学、升学、就业不受歧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