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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手机淫秽色情的泛滥与未成年人保护


【摘 要】

网络、手机等新媒体的快速发展便捷了人们的生活,拓展了人类的生活空间,其进步性不言而喻。但新媒体在带来巨大正效应的同时,也不可避免地带来了许多负效应,淫秽色情信息的泛滥即是一例。“对于淫秽(obscenity)、色情事物的控制和管理,是许多国家感到困扰的大问题。”(魏永征:《新闻传播法教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89页)各国对淫秽色情信息的传播基本上都持禁止的态度,只是禁止的尺度稍有不同而已。我国现有的法律体系明确规定,禁止或限制大众传播媒介传播淫秽和色情内容,如我国《刑法》第六章第九节明确规定了“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对未成年人传播淫秽色情信息则从重处罚,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四条明确规定“禁止任何组织、个人制作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淫秽、暴力、凶杀、恐怖、赌博等毒害未成年人的图书、报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以及网络信息等。”

淫秽色情信息随着新媒体时代的来临而愈加泛滥,并且“在网络空间几乎没有设置任何障碍阻止好奇的未成年人访问粗俗赤裸裸的色情内容”(理查德·斯皮内洛:《铁笼,还是乌托邦——网络空间的道德与法律》,李伦等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57页)。手机媒体更是将淫秽、色情信息直接推向受众的“掌中”,直接对未成年人身心成长造成伤害,但由于其传播过程的隐蔽性和流动性造成治理难度加大,至今仍是手机媒体发展过程中的一大顽疾。

 

一、淫秽色情的界定与手机网民低龄化趋势

手机淫秽色情是传统淫秽色情在手机媒体时代的新变种,其本质未变。“从内容上都涉及对性、性行为的描写,在客观效果上都刺激人的性欲,并且缺乏艺术价值或科学价值。” (魏永征、张鸿霞:《大众传播法学》,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108页)美国的相关法律对淫秽和色情有一定区分,在美国“色情(pornography)是一个涵义宽泛的词,它指所有性指向的材料或者以性唤起为主要目的材料。”(约翰.D.泽莱兹尼:《传播法》,张金玺、赵刚译,清华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391页)而淫秽(obscenity)在程度上要重一些,在范围上要窄一些。相对于色情而言,淫秽“具有冒犯性,以至于被美国最高法院认为实质上不受宪法《第一修正案》保护”(约翰.D.泽莱兹尼:《传播法》,张金玺、赵刚译,清华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391页)。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也对淫秽、色情进行了一定的区分,如新闻出版总署于1988年公布的《关于认定淫秽及色情出版物的暂行规定》第二条将淫秽出版物界定为“在整体上宣扬淫秽行为,……挑动人们的性欲,足以导致普通人腐化堕落,而又没有艺术价值或者科学价值的出版物”,而色情出版物则“在整体上不是淫秽的”。也就是说“淫秽出版物是‘整体’上宣扬淫秽行为,色情出版物只是‘部分’宣扬淫秽行为。”(魏永征:《新闻传播法教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93页)

随着媒体生态的多样化,淫秽色情信息衍生出不同的传播形态。与纸质媒体和声讯媒体相比,电影、电视等表现视觉动态形象的媒体的危害性更大,而到了网络媒体时代,淫秽色情信息的传播通道与形态更为多样,文字、图片、音频、视频这些解决人类交流的新技术,每一个都为淫秽色情信息插上了新的翅膀,传播的速度更快、范围更广、危害性更大。“当互联网连通全球时,人们可以随心所欲浏览成人节目。任何一个色情网站都可以在世界各地流行,导致色情信息泛滥。”(东鸟:《网络战争》,九州出版社2009年版,第326页)但网络媒体所在的场所可以对未成年人形成一定程度的约束,如学校、家庭、网吧等场所,要么有教师、家长的监督,要么有禁止规定,对未成年人造成的危害尚为可控。手机淫秽色情突破了这些防线,用文字、图片、音视频、游戏等形式在手机屏上直接推向用户,而“由于手机使用的逐渐低龄化,带有色情内容的游戏或信息一旦在手机平台上传播,最直接的受害者就是缺乏自制力的孩子。”(申琦:《从“黄祸色素”析我国手机上网的监管问题》,《新闻记者》2009年第12期,第74页)

3G的开通加速了手机与互联网的融合,也为青少年提供了便捷的上网途径,大量没有电脑或接入条件的青少年通过手机成为网民。目前已成为中国青少年的第一上网工具。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调查,“2009年中国青少年手机网民达1.44亿人,同比增长73.5%。大学生网民中手机网民占比最高,达85.7%。有69.3%的中学生网民使用手机上网。”年龄在1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网民“规模达7917万人,占青少年网民总体的40.6%,其中有63%的未成年网民使用手机上网。”(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2009年中国青少年上网行为调查报告》,www.cnnic.net.cn,2010年3月21日)随着低龄人群人均手机持有量的增加,未成年人使用手机上网的比例会越来越高,而作为脆弱群体,未成年人在对新奇事物有极大好奇心的同时又较为缺乏自制能力,因而“随着网络信息使用的增加,对还没有形成良好自我约束和鉴别能力的未成年网民而言,他们很可能会受到网络渠道中不良信息和内容的负面影响。”(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2009年中国青少年上网行为调查报告》, www.cnnic.net.cn,2010年3月21日)尤其是手机淫秽色情信息的影响。

 

二、手机淫秽色情利益链

 

中国是一个手机大国,2003年年底,中国手机用户第一次超过了固话用户(2.69亿比2.63亿)。庞大的手机用户成为多数商家潜在的消费市场,手机淫秽色情信息提供商也成为这一潜在市场的积极逐鹿者之一,它们通过各种手段提高传播效率并逃避打击,如许多手机网站将色情内容分成不同级别,在不同时段上传不同级别的内容。一般后半夜是色情内容最多、最露骨的时段,一些信息提供商将上传到网络的信息分为“色”、“不太色”和“素”三类,根据各自WAP业务的业绩,随时调整上传信息的级别,以保证业务量的稳定(申琦:《从“黄祸色素”析我国手机上网的监管问题》,《新闻记者》2009年第12期,第74页)。另外,它们还通过设置WAP网关和会员制等手段将用户群限定为手机用户和会员,仅向其有效用户群精准投放,减少风险。

2009年11月,上海市被称为“手机色情第一案”的彩蛙网案为我们揭开了手机淫秽色情背后的利益链条。彩蛙网是一家手机WAP网站,“有淫秽色情图片五万余张、淫秽色情文档一千余个、淫秽色情视频一万余部,月均点击量达1000万余次”(白炜:《三起手机网站传播淫秽色情信息案件审结》,《中国文化报》2010年4月18日)。彩蛙网采取公司化运作,其所属的上海彩蛙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开办了几十个手机淫秽色情网站,并互为链接。公司内部分工明确,公司开办人盛某专门负责经营,主要是拉广告,其他人员各司其职,组织、传播淫秽色情信息,包括维护推广色情网站。该公司的赢利模式是,彩蛙公司负责淫秽色情信息的提供,主要是开办并维护淫秽色情网站,通过网站吸引大量流量,然后将流量出售给广告联盟。与传统媒体相比,其赢利模式并无创新,本质上还是通过吸引大量的受众注意力,并出售给广告商。从手机淫秽色情网站的赢利模式可以看出,参与到手机淫秽色情利益链条的分赃主体包括淫秽色情信息制造商、广告联盟和电信运营商。其基本的利益分配格局如下图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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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利益分配格局

 

从上图可以看出,淫秽色情内容提供商所创办的淫秽色情网站处在手机淫秽色情利益链的核心位置,它生产淫秽色情内容并通过手机WAP网站向手机用户传播,并通过运营商和广告联盟取得利益分成,即流量费分成和广告费。一方面,手机用户访问色情网站耗费流量,其费用由基础电信运营商在手机费中扣除,网络接入运营商和淫秽色情信息提供商从中获得流量费分成。“手机淫秽色情信息屡打不绝的主要原因是利益驱动,其中电信运营商作为手机涉黄传播平台的提供者和获利者,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唐芳:《手机涉黄:电信运营商应负法律责任》,《经营与管理》2010年第4期,第16页)。另一方面,淫秽色情信息提供商向广告联盟出售淫秽色情网站吸引来的大量流量,获取广告费。目前手机淫秽色情利益链中影响最大的就是广告联盟,其提供的广告费是手机淫秽色情生存与发展的主要经济基础。

 

三、美、中两国有关网络、手机淫秽色情与未成年人保护的立法实践

在手机淫秽色情信息泛滥之前,针对网络色情的立法工作早已展开,美国保护未成年人免遭网络色情侵害的立法努力颇具代表性。1996年,美国国会通过了《体面通信法》(CDA),明确限制“向未成年人传播赤裸裸的与性有关的内容。”如果明知对方是未成年人,仍向其传播淫秽色情信息,将被追究刑事责任。该法旨在保护未成年人免受淫秽色情内容的不良影响,但1997年,美国最高法院宣布《体面通信法》违宪,理由是“为了阻止未成年人访问具有潜在危害的言论,《体面通信法》有效地屏蔽了大量成年人有权接收并互相传播的言论” (理查德·斯皮内洛:《铁笼,还是乌托邦——网络空间的道德与法律》,李伦等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53页)。随后国会又于1998年通过了《儿童在线保护法》(C0PA),规定“商业网站营运者提供有害于17岁以下未成年人的赤裸裸的性内容是违法的。要求商业网站的营运者在允许浏览者在浏览这类内容前,必须提供其身份代码,如作为年龄证明的信用卡号码。”(理查德·斯皮内洛:《铁笼,还是乌托邦——网络空间的道德与法律》,李伦等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54页)但该法依然遭到了美国公民自由联盟的挑战,他们认为该法有可能导致过度的自我审查,最终最高法院判定该法违宪。2000年国会又通过了《儿童互联网保护法》(CIPA),该法“要求图书馆读者(如成人和儿童)所使用的计算机终端必须安装过滤装置,阻挡各种淫秽的或涉及形形色色的儿童色情的视频图片。”(理查德·斯皮内洛:《铁笼,还是乌托邦——网络空间的道德与法律》,李伦等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55页)与前两部法案不同的是,CIPA被最高法院认定为合宪。美国《儿童互联网保护法》的立法背景是未成年人在家里上网越来越少,在学校和图书馆上网却越来越多,因而在图书馆的计算机终端安装过滤装置可以起到对未成年人的保护作用,但手机上网时代的到来让这些法案变得捉襟见肘。

中国非常重视保护未成年人免遭淫秽色情信息的侵害,《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十四条明确规定“制作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淫秽、暴力、凶杀、恐怖、赌博等图书、报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以及网络信息等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刑法》第九节专门设置了“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并在第三百六十四条规定“向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传播淫秽物品的,从重处罚。”2004年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下文简称两高)出台相关司法解释,明确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等刑事案件所适用的法律。第六条明确规定了从重处罚几类情形,包括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具体描绘不满18周岁未成年人性行为的淫秽电子信息的;明知是具体描绘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性行为的淫秽电子信息而在自己所有、管理或者使用的网站或者网页上提供直接链接的;向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和语音信息的等。2010年,面对手机网民数量快速增长,手机网站变成淫秽电子信息重要传播途径的新形势。两高出台了新的司法解释(下文称“司法解释<二>”),该解释明确规定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内容含有不满十四岁未成年人的淫秽电子信息的行为,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或传播淫秽物品罪的定罪量刑标准。

 

四、手机淫秽色情的治理

治理手机淫秽色情信息首要是出台相关的法律法规,为治理工作提供法律依据。“相对于其它淫秽色情犯罪,手机涉黄属于新型犯罪,现有《刑法》条款只提供处理原则,并未形成全国统一的处罚认定细则。”(陈琛:《明确运营商主体责任细则整治手机淫秽色情司法解释即将出台》,《通信世界》2010年第 4期,第4页)“司法解释(二)”的及时出台部分解决了无法可依的问题,对电信运营商、网络接入商、广告联盟、结算商等明知网站是传播淫秽物品还提供资金、服务等协助支持的做出了明确的定罪量刑标准,有利于彻底切断手机淫秽色情的利益链。除了相关的法律准备,相关部门还应当采取相应的治理制度,建立完善的综合治理长效机制。

1.拨测平台、举报平台与发现机制

发现是治理的第一步,要治理手机淫秽色情信息,首先要建立高效的发现机制。主要从两个方面入手:一是由电信运营商建立拨测平台,对独立WAP网站进行日常拨测,特别是对易出现问题的网站加大拨测频次。二是由有关部门设立专门的举报平台,接受群众举报,发挥社会监督的作用。早在2007年,当时的信息产业部在《关于依法打击网络淫秽色情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中就提出,各相关移动运营企业应建立完善移动信息服务业务管理和拨测平台,在已建立对文字类移动信息服务进行拨测的基础上,进一步研究对声音、图像和视频等信息内容实现日常动态拨测。当年年底,中国移动在广东投资3000万元研发了WAP网站不良信息拨测系统,此后,中国移动又对该拨测系统进行了多次升级改造,并“将WAP网站不良信息拨测系统的覆盖范围由广东省扩展到全国,实现对全网移动客户登录过的独立WAP站点的扫描检测。”(刘菊花:《中移动WAP网站不良信息拨测系统“扫黄”成效显著》,www.gov.cn,2010年6月17日)而举报平台的建设更早,2004年,中国互联网协会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工作委员会就建立了“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中心”网站,“人们可以在这个网站上举报那些充斥黄色、暴力信息、反动信息的网站。”(唐守廉:《互联网及其治理》,北京邮电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280页)依托成千上万网民提供的线索,该中心能非常高效地发现不良信息网站,特别是手机淫秽色情网站,有效断绝手机淫秽色情信息对未成年人的不良影响。

2.域名实名制、域名持有者黑名单制度与源头治理

域名实名制要求用户注册域名时,填写真实、准确、完整的注册信息。管理机构对域名申请单位的营业执照,法人代表,具体地址,经营规模进行实质性审查,域名是个人或组织在互联网上的名称标识,“提供主机域名与IP地址之间的动态映射,以实现互联网域名和IP地址之间的转换。”(唐守廉:《互联网及其治理》,北京邮电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53页)域名仅仅是为了方便记忆而建立的,只有域名解析将域名转换为IP地址才能实现对网络的成功访问,如果停止对某域名进行解析,则该域名将无法访问它所指向的内容。在手机上网时代,绝大部分的手机淫秽色情信息是通过移动互联网传播的,因此,要根治手机淫秽色情信息的传播,就要从域名注册与管理机关入手,从源头切断其利益链。为此,工业与信息化部对域名注册与管理机构提出了要求,概括起来就是域名实名制和域名持有者黑名单制度。域名实名制要求域名申请者必须提交真实、准确、完整的域名注册信息,并在相关行政机关备案。进行域名转让并提供他人使用者则应重新注册,否则依法予以注销。对网站未备案的域名不予解析(含跳转)。域名持有者黑名单制度则将被关闭网站域名持有者纳入黑名单进行监管,防止违规网站重新申请域名。在相关部门依法认定网站涉黄和违规时,域名注册与管理机构要配合停止域名解析,同时将域名持有者的全部其他域名暂停解析,并列入黑名单。

3.手机实名制、技术过滤与未成年人保护

域名实名制侧重打击手机淫秽色情网站,但对点对点的手机色情广告则力有不逮。非实名的预付费手机为大多数的手机淫秽色情广告提供了传播渠道,如许多卖淫团伙通过手机短信等形式发布手机招嫖广告,手机媒体变身“淫媒”。这些手机淫秽色情广告通过手机群发短信等形式点对点大面积传播,在手机用户低龄化的今天,必然溢散到未成年人用户的手机上,对未成年人产生性的刺激与诱导,严重危害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要解决这一问题,手机实名制不失为一个有效措施。手机实名制是指手机号码的实名登记制度,即在购买卡号时,申请移动业务的消费者要携带有效身份证件,电信运营商要对证件进行严格核验并复印登记。“推行手机实名制可以为管理部门追查短信来源提供手段,并对发送非法短信者形成一定的威慑力,有利于从源头上堵住有害短信;也可以为有关部门查处手机黄毒案件提供方便,可以协助有关部门获取有力证据,找到毒害源头,从而有效打击手机短信黄毒的泛滥。”(刘武俊:《健全治理手机黄毒的长效机制》,《福建日报》2009年12月7日)另外,手机实名制可以对手机用户进行分类,针对未成年人设置特别的保护软件,通过技术过滤手段降低淫秽色情信息对未成年人的侵害。如“德国所有电信运营商对未成年人客户,都要给他们的用户卡设置防色情软件,以防范犯罪分子骚扰。”(冰溪:《国外如何打击手机色情犯罪》,《人民公安报》2010年3月6日)

 

注:该文获第六届中国青少年发展论坛塈中国青少年研究会2010年优秀论文奖。

作者单位:西南政法大学

责任编辑:杨长征、黎陆昕

(中国青少年研究中心科研管理部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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