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闹出人命的“棍棒教育”还是教育吗?


【摘 要】
    前几日,“北大毕业留学生拉黑父母10年不回家”发万字长文“痛诉”父母“肆意操控”的新闻引爆朋友圈,引发“家庭教育边界”的大讨论。

  这两天,家庭教育的恶例再次上演。江苏泰兴一男孩因弄丢手机、不好好写作业,被生母用胶带封住嘴、捆住手脚,拿木棍打了5次直接致死。目前这名母亲已被警方刑事拘留。

  家庭教育的问题,往往远没有表面想象的那么简单。即便是上文提到的“10年不回家形同路人的亲子”,在父母看来,或者说世俗观念里,没准还是“狼爸虎妈教出精英学子”的优秀案例呢。

  而据媒体深入披露,这个毒打孩子致死的母亲,也并非一般意义上的冷酷母亲,她并非有施虐嗜好,而是一个典型的好胜女性,把自己所有希望寄托在孩子身上,笃信“棍棒教育出成绩”,一个追求优秀希望通过子女教育改善家境的母亲,得有多么相信自己所谓的“教育真理”才能下得了毒打孩子使其就范的决心。

  家庭教育是差不多每个家庭必做的功课。而众多家庭教育悲剧,表面上看是偶然,其实背后都掩盖着“理念失范”的必然。而几乎所有酿成悲剧或惨剧的家庭教育,背后都有一个共同之处:我是父母,为了孩子好,我做什么有什么问题呢?

  可是家长们也要明白,孩子除了和你的自然血缘关系,他(她)的出生自然赋予其独立公民的身份,他们有被抚养教育的权利,也有免于被侵犯的权利,对父母也不例外。刑法第260条规定,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当虐待发生,家庭亲情关系,不能为施害者免责。

  而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其中有一大部分是保护孩子免受家庭成员的伤害,成年人保护法第53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经教育不改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的资格,依法另行指定监护人。被撤销监护资格的父母应当依法继续负担抚养费用。”人的生命权、公民权利不可侵犯,哪怕是你的孩子,哪怕是以“一切为孩子好”的名义。

  当孩子降临到一个家庭,父母对其要有正确理念。除了亲子关系,还有社会关系。你抚育子女的过程,也是为社会教育下一代培养未来公民的过程。子女不是父母的财产,更不是父母实现个人梦想的替代品,子女有自己的人生,父母有义务用正确教育理念教养孩子,但没有任何干涉孩子正常成长道路的权力。教育子女也是为社会育才,得对子女的正当权益存有敬畏之心。

  狼爸虎妈们在严格教育上有足以自洽的理念,为了服从自身偏执的教育路径设想,不惜诉诸棍棒等体罚,别以 “我为孩子好”的主观辩解为家暴豁责,家暴不等于惩戒,望子成龙要有边界,把个人梦想过度强加给孩子就是自私偏狭,谁也没有权利让人遭受虐待,哪怕是以父母之名。

  中产家庭身处多种社会压力之下,重视子女教育改变家庭命运的想法是很好,但要注意家庭教育的边界,惩戒孩子的同时要对子女作为独立权利主体的公民身份有所敬畏。棍棒教育不管有多么冠冕堂皇的理由都是违法,泰兴这个把所有希望寄托在孩子身上把孩子打死的母亲,就给越界失范的家庭教育再次上了血淋淋的一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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