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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处分申诉制可减少学校权力“任性”


【摘 要】
    2月6日,《北京市中小学学生奖励和处分办法》发布,这是近27年该办法首次修订。新办法规定“学校应充分保障学生的申诉权,应建立学生处分申诉制度。学校应当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学生对处理或处分决定有异议提起的申诉”。

  教育不能和稀泥,不是追求“一团和气”,对孩子的行为有奖有惩,强化孩子关于是非的认知感知,才是有效的教育之道。这些年来,随着未成年人权利保护意识的深入,和权利救济的广泛实施,依法治教对教育管理中的奖惩提出新的要求,以往单向度的学生处分是要改改了。

  法律的本质是追求公平、正义和秩序。依法治教当然要引入”程序正义”,即“看得见的正义”。处分学生的同时,也不能掩盖其作为权益主体的事实。只要是公民,对加诸其身的处分皆应有申诉权利,法律规定如此,学校管理也不能例外,目前我国高校学生管理中已经引入“学生处分申诉制度”,就是看重成人学生的权益保护能力,中小学生在父母帮助下也能行使“处分申诉权利”,如此才能保证对处分接受上的“心服口服”。

  学生处分可申诉,可以抑制“权力任性”。正如媒体曾经报道过的,一些学校管理者法律意识单薄,制定僭越学生正当权益的奇葩校规,加之学校教师与学生本身存在不对等关系,一旦跨越学生权利边界很容易做出违背教育本义的“违规动作”,其对教育本身的伤害毋庸置疑。如今众多教育舆情事件中,很多都是学生违反不合理“校规”被处分后心有不平,寻求媒体曝光,结果激化了矛盾,试想当时如果有学生处分申诉制度,就可以在师生间激化矛盾前留下缓冲地带,让师生的良性博弈在教育有序框架内都获得提升。

  不仅如此,学生处分可申诉,可以有效避免错误或不合理处分的发生几率。回忆当年受教育的过程,可能有好多人都会对当年自己身受的不合理处分而表示不满,但是一个班级那么多学生,教师精力有限不可能实时关注到每一个学生,就容易产生“视线盲区”,不公的处分也就产生了,或者在学生间发生矛盾时做出偏向性的不公处分也时有发生,所以当学生有“冤屈”时允许申诉举证,可以让教师“权力任性”的副作用减到最低。

  不管是奖赏还是惩罚,都是教育手段。学生处分可申诉制度以此培养学生的权利主体意识,其中的交锋、对质、说理本身即普法过程,增强学生的公平正义理念。学校教育不只是学到课本知识,会考试,还要多一些法规理念和实操经验,而后者在公民成长中更重要。

  教育不是要培养“顺民”,而是要培养能捍卫自身权益尊重法律规则信奉公平正义的合格公民,“学生处分可申诉”传达“程序正义”理念,这样的制度创新供给,学校管理中不妨再多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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