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国的传统观念使得相当多的人习惯性的认为家庭是温馨的港湾,对家庭可能给未成年人带来的危害没有足够的警惕和认识,即使有事实摆出来,也会给以善意的和宽容的理解,再加上家庭问题历来被视为个人隐私的范畴,政府和社会的介入更是无从谈起。
但是,事实上的情况是,我们必须破除家庭就是温馨港湾这一神话。在我国当前,至少有三种类型的问题家庭。
首先有心无力型家庭,因为客观困难导致无奈的抚养和监护缺失。
例如,有的家庭父母双亡,未成年人的孩子成了孤儿。2005年7月,北京师范大学和国家民政部合作对我国孤儿状况进行了一次系统排查,调查显示,我国失去父母的未成年人数为57.3万人,其中有1/3没有得到有效的救助,其中农村户口的孤儿数量远远超过城市,共49.5万人,占孤儿总数的86.2%。
再如,有的孩子小小年龄与外出打工的父母分离,成了留守儿童。据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资料0.95‰抽样数据推算,当年14岁以下留守儿童的数量在2290.45万人(占全体儿童的8.05%),其中农村留守儿童占86.5%,达到1981万人,留守儿童群体不仅数量大、比例高,并且在教育、生活、发展等方面面临着诸多现实问题。根据对四川省的调查,全省每年外出务工农民超过1000万人,也是“留守儿童”大省。据有关部门调查结果推算,该省家住农村的未成年人约有1840多万,其中“留守儿童”大约在365万至550万人之间。
这些家庭主观上并没有懈怠责任的故意,但是,客观上造成了孩子的不利处境。
其次是有心有力无方法的家庭,即因为不懂得方法,对孩子的教育和关爱反倒酿成悲剧。
这种情况是目前我国家庭存在的主要问题。有的父母对孩子娇生惯养,结果蜜罐子里泡出的往往是自私自利,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冤家;有的父母对孩子严厉管教,束缚孩子的自由,结果遏制了孩子的创造力,甚至使之产生逆反心理,叛逆行为;有的父母对孩子采取“放羊政策”,任其发展,不加管教,忽略了孩子的需要。这些家庭主观上也没有懈怠责任的故意,客观上具备扶养和监护的物质基础,也能够投入精力,但是,因为不懂得科学的教育方法,善良意愿却得不到期望的回报。
再次是有力无心的家庭,即主观恶意侵害孩子的权益,使得本该是幸福港湾的家庭成为罪恶的巢穴。有的家庭遗弃,甚至残害幼小的孩子,特别是残疾孩子和女孩;有的家长心理变态,对孩子常年施以肉体和精神虐待;有的家长把孩子作为赚钱的工具,让本该读书的孩子成了童工。这些家庭完全缺少对孩子权益的尊重,缺少对孩子起码的关爱心和责任感,缺少道德良知和法律意识,本该是最爱孩子的人反倒成了伤害他们最深的人。
全国妇女联合会和联合国儿童基金会近期发起的中国首次大规模儿童暴力调查发现,儿童暴力问题在我国绝非少见,74.8%的儿童在成长过程中遭受过虐待,此外,男童和女童遭受性骚扰的比例正在上升且非常接近。一项对我国14个省份、25个市的抽样调查结果表明:我国3-6岁城区儿童被忽视率为28%。
基于家庭中存在的上述诸多问题,我们不得不诉诸于家庭干预制度。家庭中存在的这些问题是他们自身所难以解决的,深陷困境的家长只有无奈,不懂得教育方法的家长只有困惑,而恶意侵害孩子的家长心安理得,甚至逍遥法外。政府和社会作为外界力量的介入和干预在此时此刻已经是必不可少的了。给家庭以支持、救助、指导和监督,是维护家庭功能发挥所不可或缺的。为此,我们可以从英国《儿童法》、美国《预防虐待儿童及处理法案》、澳大利亚《儿童和青少年保护法》、德国《儿童与少年救助法》、挪威《儿童福利法》、日本《预防虐待儿童法》等法律文献中借鉴许多经验。这些国家基于“国家亲权”的理念,将每个儿童不仅仅视作父母的子女,同时也视作社会的成员,一旦发现家庭危及儿童,介入和干预的力度非常大。
家庭干预制度基本包括下列内容:报告,发现需要干预的问题家庭的个案之后,向特定政府机构报告;调查和评估,接到报告之后,指定特定人员对个案进行调查,评估未成年人面临的困境以及对该家庭是否需要干预和采取措施;采取措施,原则上采取对家庭影响最小,符合儿童最大利益的措施,从一般性的经济援助,家庭指导和咨询,到紧急情况下,将儿童从家庭中带走,临时安置在寄养家庭或养护机构中,再到最严重情况下,剥夺父母等监护人的监护资格,将儿童重新安排由他人收养或做其他长期安置。
随着社会调查和媒体的报道,我们已经陆续了解到了很多发生在家庭内部的恶性案件,相信越来越多的人会意识到问题家庭干预的必要性,我国的儿童保障制度、家教指导制度以及监护监督制度将会逐渐发展和完善起来。
(中国青少年研究中心青少年法律研究所供稿)
您现在所在位置:首页 > 青少年权益保护与法律研究 > 动态信息 > 正文
家庭不都是温馨港湾——问题家庭干预制度
【摘 要】
上一篇:老龄化社会将需要怎样的家庭福利政策——日本通过立法解决孩子少的问题
下一篇:谁对新的生命负责——设立出生登记和身份确认制度的意义